□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劉中全 張美欣
自己原唱的歌曲版權易主后還能否在商演時演唱?網絡主播,特別是音樂主播在網絡中演唱獲利是否屬于侵犯著作權?大家在網絡平臺中使用伴奏音樂是否需要付費?
近日,吉林省長春市二道區(qū)人民檢察院辦理了一起全省首例涉及個人在網絡音樂、歌曲演唱侵犯著作權案件。
“今年4月,長春市公安局二道區(qū)分局偵查終結,因犯罪嫌疑人張某某侵犯著作權向檢察機關移送起訴?!遍L春市二道區(qū)檢察院第一檢察部主任呂翠玲說。
經查明,2016年5月,被告人張某某成為北京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簽約藝人,并出版發(fā)行某專輯。2017年3月,北京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將專輯中11首歌曲全部著作權及著作權有關權利,永久轉讓給長春市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,該公司獲取著作權登記證書。
2018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間,張某某在某直播平臺上注冊直播號,未經長春市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許可,在該直播賬號中捆綁了專輯中的10首歌曲,張某某在該直播平臺累計獲利近300萬元。
檢察機關認為,被告人張某某以盈利為目的,未經著作權人許可,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著作權音樂作品,間接獲取利益,情節(jié)嚴重,其行為觸犯了刑法有關規(guī)定。犯罪事實清楚,證據確鑿,且不認罪認罰,情節(jié)特別嚴重,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,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。
一審期間,張某某拒不認罪,長春市二道區(qū)人民法院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,以張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,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并處罰金15萬元。案件進入二審后,張某某認罪認罰,并與被害單位達成刑事和解,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張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,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緩刑三年,并處罰金15萬元。
“簽約藝人與公司解約后,為獲取經濟利益,未經權利人授權或許可,擅自在短視頻直播平臺內使用合作作品,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權罪?!眳未淞嵴f,“平臺主播即解約藝人侵犯著作權罪案件,目前在國內并不多見,犯罪手段較傳統(tǒng)犯罪有很大差別,系新型犯罪?!眳未淞嵴f,檢察機關辦理該類案件,可通過建立完善特邀檢察官助理、專家論證等輔助辦案制度,破解事實認定、法律適用、專業(yè)技術等難題,為檢察機關履職“把脈支招”。本案中,涉及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方向、方式、方法、手段,認定直播打賞與音樂作品之間的關系等事實與法律適用問題,兩級檢察機關聯(lián)動,接續(xù)啟動“外腦”機制,邀請法學專家、律師、音樂學院教師等人召開專家論證會、案件分析研討會,分析研判案件走向,準確認定犯罪事實及適用法律,為辦理類似案件提供參考。
編輯:杜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