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艷:本院受理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回族自治區(qū)分行訴被告李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,原告訴訟請求:1.請求依法判令原告與被告李艷簽訂的《個人住房(商業(yè)用房)借款合同》加速到期;2.判令被告李艷向原告償還貸款本金71861.29元、利息2451.50元、罰息171.24元(暫計算至2024年12月7日,實際支付至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),暫計74484.03元;3.若被告李艷未能如期履行還款義務,請求依法判令原告對被告李艷提供抵押的位于寧夏永寧縣楊和鎮(zhèn)陽光花園十五號樓1單元402室的房產拍賣、變賣或折價所得價款享有優(yōu)先受償權;4.本案訴訟費、公告費、保全費、評估費由被告承擔。因你下落不明,無法直接送達,現(xiàn)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、應訴通知書、舉證通知書、權利義務告知書、普通程序獨任審理通知書、廉政監(jiān)督卡、開庭傳票、民事裁定書。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。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及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,并定于期滿后的第3日上午9時00分(遇法定休假日順延)在本院東三樓二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,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。
銀川市興慶區(qū)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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