莊文舉:本院受理原告王洪慶訴被告莊文舉追償權糾紛一案,現(xiàn)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(2026)黑0604民初121號民事判決書,判決主文如下:“莊文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償還王洪慶為其代償?shù)慕杩畋窘?萬元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,應當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條規(guī)定,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。案件受理費550元、公告費400元(已由王洪慶預交),由莊文舉負擔。”自公告之日起,30日內來大慶市讓胡路區(qū)人民法院婚姻家事三法庭領取民事判決書,逾期則視為送達。如不服本判決,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,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,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。逾期本判決即發(fā)生法律效力。
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(qū)人民法院
下載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