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磊:本院受理原告高洪月訴被告張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,現已審理終結,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(2025)遼0104民初26609號民事判決書。判決被告張磊向原告支付貨款7000元及利息,并承擔訴訟費、公告費。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,逾期則視為送達。如不服本判決,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,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,上訴于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。逾期本判決即發(fā)生法律效力。
沈陽市大東區(qū)人民法院
張磊:本院受理原告高洪月訴被告張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,現已審理終結,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(2025)遼0104民初26609號民事判決書。判決被告張磊向原告支付貨款7000元及利息,并承擔訴訟費、公告費。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,逾期則視為送達。如不服本判決,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,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,上訴于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。逾期本判決即發(fā)生法律效力。
沈陽市大東區(qū)人民法院
本公告刊登在2026年04月07日
本公告從法治網、法治號下載
下載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