白林歡:本院受理原告李翔訴被告白林歡民間借貸糾紛一案,案號(2025)黔2732民初3668號。因你外出下落不明,無法向你直接送達、郵寄送達或留置送達,現(xiàn)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民事判決書。判決內容如下:一、限被告白林歡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償還原告李翔借款35960元;二、駁回原告李翔的其余訴訟請求。案件受理費728元,公告費400元,由被告白林歡承擔。(原告李翔預交的案件受理費728元,本院依法予以退還,被告白林歡負擔的案件受理費,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交至本院)。自公告之日起,3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,逾期則視為送達,如不服本判決,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,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,上訴于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,逾期未上訴的,本判決即發(fā)生效力。
貴州省三都水族自治縣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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